高價出售免費“快速通行證” 萬怡酒店被調查
新聞來源:宏輝智通 發布日期:2017-07-17 瀏覽次數:2436從董先生描述的情況來看,酒店涉嫌欺詐,依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應當退還服務費用,并按服務費用的三倍進行賠償。
據《勞動報》報道,一家六口,花了6600元在五星級酒店購買了“迪士尼VIP票”,原以為能夠免排隊玩轉六大項目。不料,“VIP票”其實只是普通成人票,所謂的“免排隊”只是由一名“導游”替他們領免費的快速通行證而已,熱門項目還得自己排。日前,游客董先生講述了自己在上海國際旅游度假區萬怡酒店的遭遇。
迪士尼免費提供給游客的“快速通行證”,何以搖身一變,成了酒店高價銷售的“VIP票”?記者實地走訪了位于秀浦路3999弄的萬怡酒店。
目前,市消保委已介入調查此事。
游客投訴:VIP票竟是“快速通行證”
6月24日,董先生和家人一起入住位于周浦鎮的上海國際旅游度假區萬怡酒店,并在前臺購買了次日前往迪士尼樂園游玩的門票。
“當時,一名工作人員向我推薦了迪士尼VIP票,稱有6大項目可以免排隊走VIP通道。”董先生說,“VIP票”售價1100元一張,比普通門票貴了一倍多。然而,為了讓家人玩得更舒服,董先生還是買了6張。當日晚上,一名自稱是導游的人和董先生取得了聯系,雙方約定第二天8時30分在樂園門口見面。
“第二天入園后,導游把我們帶到了飛越地平線的隊伍前,說現在VIP通道還未開放,讓我們先排普通隊。”據董先生回憶,導游在收集了他們6人的門票后便獨自離開,而他和家人排了2小時才玩上了這個項目。
原以為排完飛越地平線后,接下來的項目都可以走“VIP通道”了,不料,導游把董先生一行帶到了“明日世界”園區,告知他們還得再排隊。
“那時我就接受不了,質問他何時能走VIP通道。他隨即掏出了6張13:30和16:00的快速通行證,告訴我到那個點才能使用。”董先生聽后,完全傻了眼:原來自己花了6600元購買的“VIP票”,竟然是樂園內免費發放的“快速通行證”。
為此,他當場拒絕了導游提供服務,并于出園后和萬怡酒店對質。然而,令他大跌眼鏡的是,萬怡酒店一口咬定自己只是項目的代訂者,無需承擔一切責任,讓董先生去向迪士尼討要說法。
“其實在樂園里,我就看到有黃牛推銷6大項目的‘快速通行證’,打包價只要200元。”董先生十分氣憤。
萬怡酒店:快速通行證本來就是收費的
記者查詢發現,上海國際旅游度假區萬怡酒店隸屬于萬豪集團,系豪華型酒店,照理說出售的產品也十分正規。那么,為何董先生會在酒店買到迪士尼官方都不曾提供的“VIP票”呢?為此,記者以游客的身份來到萬怡酒店探訪。
在酒店大堂,記者表達了想要購買迪士尼門票的意愿,一名工作人員接待了記者。“有沒有不用排隊的門票?”面對記者的提問,工作人員態度十分曖昧。在和值班經理確認后,他笑笑說“以前是有的,但最近不提供。”
閑聊中,工作人員稱,迪士尼樂園的“VIP票”是由酒店合作的旅行公司提供的,可以幫助游客免排隊游玩6大項目。但他坦言,由于最近迪士尼出臺新規定,不允許他人代領快速通行證,因此,“VIP票”暫停售賣了。
隨后,記者找到了兩名酒店相關負責人,并亮明了身份。但出乎意料的是,面對董先生的投訴,兩名負責人都十分不以為然。
一名姓程的銷售部負責人指出,在他看來,游客在樂園里發生任何糾紛,都應該找迪士尼樂園。“我們只是項目的代訂者,并不是項目的制定者,游客發生問題后,我們只能盡量幫忙去協調,但和我們無關。”更令記者詫異的是,該負責人言之鑿鑿地表示,快速通行證本來就是收費的。
“你自己去打聽打聽行情,迪士尼快速通行證到底要不要收費。”當記者明確告知其迪士尼快速通行證是免費提供給游客時,該負責人笑而不語,也不愿作出進一步解釋。
而對于萬怡酒店到底和哪家旅游公司合作銷售“VIP票”,酒店方則拒絕作出回應,只是反復表態稱“既然游客已向消保委投訴,那就等待消保委進行處理。”
迪士尼回應:官方從未出售“VIP票”
記者向上海迪士尼度假區進行求證。迪士尼官方回復稱,目前,迪士尼樂園并未銷售“VIP票”,“迪士尼快速通行證”服務系免費提供。
“入園后,每位游客可在指定的游客服務中心獲取快速通行證,并于快速通行證所顯示的指定時間段回到景點,使用快速通行證專用通道,縮短等待時間。”據迪士尼工作人員介紹,7月起,為了進一步打擊黃牛,迪士尼樂園剛剛出臺新規,游客需本人領取快速通行證,而且在領取時拍照記錄。在后續使用快速通行證時,工作人員也會核對是否是本人使用,杜絕代領行為。
針對萬怡酒店所售的“VIP票”,迪士尼官方回應稱,迪士尼和萬怡酒店沒有合作關系,樂園方從未發售過“VIP票”。該工作人員表示,上海國際旅游度假區公安和迪士尼樂園方面一直在聯手打擊“黃牛”,游客切莫聽信免排隊包玩的說法,并應從官方渠道購買門票及服務,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律師支招:酒店涉欺詐應退一賠三
上海江懷律師事務所合伙人田思遠告訴記者,本案中,酒店方和董先生存在服務關系,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而且,從董先生描述的情況來看,酒店涉嫌欺詐,依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應當退還服務費用,并按服務費用的三倍進行賠償。
田思遠指出,現在,酒店方承認收到董先生支付的6600元,但酒店方并未出示任何顯示它向第三方旅游公司訂票的證據,因此,根據《民事訴訟法解釋》,酒店應承擔舉證不利的法律后果,即應認定董先生與酒店存在服務合同關系,由酒店承擔違反服務合同的相關法律責任。
田思遠同時指出,案涉酒店的行為構成欺詐,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根據《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規定,經營者以虛假宣傳方式誤導消費者的,屬于欺詐行為。田思遠表示,依照規定,酒店應當退還服務費用,并按服務費用的三倍進行賠償。
截至發稿,記者從市消保委秘書處了解到,這起投訴消保委正在調查處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