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州物價局:酒店網絡售價不得高于門店掛牌價
新聞來源:宏輝智通 發布日期:2016-11-14 瀏覽次數:2661蘇州物價局發布《蘇州市賓館酒店行業價格行為規范(試行)》,明確規定酒店網絡平臺銷售價格不得高于門店掛牌價。
11月10日,記者從蘇州物價局獲悉,《蘇州市賓館酒店行業價格行為規范(試行)》將于2017年1月1日起執行,試行期兩年。據了解,《蘇州市賓館酒店行業價格行為規范(試行)》共計18條,對賓館酒店的住宿時間結算方式、價格等方面做出了規范要求。其中,第8條就明確:賓館酒店經營者對同一客房可同時在網絡平臺和門店銷售,但網絡平臺銷售價格不得高于門店掛牌價。
蘇州市賓館酒店行業價格行為規范
(試 行)
第一條 為規范賓館酒店市場價格行為,維護賓館酒店行業價格秩序,保護消費者、經營者合法權益,促進賓館酒店行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關于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的規定》、《江蘇省價格條例》、《蘇州市市場價格行為監督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 蘇州市行政區域內賓館酒店的價格行為及其行業管理適用本規范。其它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規范所稱賓館酒店,是指利用專門住宿設施,主要以間(套)·夜或者小時為計費單位,提供住宿及其他相關服務的合法經營場所,包括賓館、酒店、飯店、快捷酒店、旅社、酒店式公寓、度假村、宿營地等。
第四條 賓館酒店行業價格行為實行屬地管理,價格主管部門對賓館酒店行業經營者執行價格法律、法規、規章及相關政策的情況進行監督管理,依法查處價格違法行為,維護市場價格秩序。
第五條 賓館酒店行業協會應當在價格主管部門的指導下,制定行業自律公約,發揮行業自律作用,督促賓館酒店經營者自覺遵守各項價格法律、法規,規范經營行為,主動協調經營者和消費者之間的矛盾,引導全行業合法誠信經營。
第六條 賓館酒店經營者應當遵守價格法律法規,遵循誠實守信、質價相符、正當競爭的原則,合理制定價格,自覺規范價格行為。
第七條 賓館酒店經營者應當在總服務臺或收費場所的醒目位置以價目牌(表)、電子標價等方式進行明碼標價,內容主要包括:賓館酒店名稱、客房類型、掛牌價、計價單位、日期、酒店服務電話等(詳見附件)。經營者可以設計適合本行業經營特點的個性化特色價目牌(表),但須包含以上內容。
提供餐飲服務的,應當按照《蘇州市餐飲行業價格行為規范》要求,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對所銷售的菜肴、商品(包括煙酒、飲料、水果、食品及其他各類商品)和提供的服務實行明碼標價。
提供與賓館酒店服務相關的會議場所租賃、文體娛樂、休閑保健、旅客接送、洗衣、送餐、打字復印等其他服務的,應當在經營場所或者醒目位置公示服務項目、服務內容和收費標準等內容。對在賓館酒店內提供的需另外支付價款的商品,應當在該商品上或客房內顯著位置以標價簽或價目表等方式明碼標價。對住宿旅客提供的免費服務和商品,應當一并標示清楚。
遺失、污染或損壞物品的賠償標準,應當按照公平等價的原則,參考市場價確定,并用標簽或表格等方式標示。
第八條 賓館酒店經營者對同一客房可同時在網絡平臺和門店銷售,但網絡平臺銷售價格不得高于門店掛牌價。
第九條 經營者開展直接或者間接降低商品和服務價格的優惠促銷活動,應當在經營場所的顯著位置明示優惠促銷的原因、方式、規則、期限、范圍,以及相關限制性條件等內容。未明示限制性條件的,視為無限制性條件。
第十條 賓館酒店經營者應當按照價格主管部門的規定明碼標價,做到價目齊全、標價內容真實明確、字跡清晰規范、標示醒目。價格有變動的,應當及時更新標價內容。
賓館酒店價格一律以阿拉伯數字標明人民幣金額。涉外經營服務的經營者必須同時使用中、外文標價的,不得實行內、外賓兩種價格。
商品或者服務實行先消費后結算的,經營者應當在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前,告知并經消費者確認所消費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價格。經營者在結算時應當出具列有具體收款項目和價格的單據。
第十一條 賓館酒店經營者與消費者沒有約定住宿時間結算方式的,住宿時間按照賓館酒店在入住登記處醒目位置明示的方式結算。經營者應當將該結算方式在消費者住宿預訂或者登記入住時告知消費者。
賓館酒店經營者與消費者約定住宿時間結算方式的,住宿時間按照約定的方式結算。經營者應當將約定的結算方式作書面記錄,并在消費者住宿預訂或者登記入住時經消費者確認。
第十二條 賓館酒店經營者不得有下列不正當價格行為:
㈠未明碼標價的;
㈡明碼標價內容填寫不全,缺項、漏項的;
㈢在標價之外加價出售商品或收取未標明的費用的;
㈣使用××元起的模糊標價或隨意標示最低價和最高價,誘導消費者消費的;
㈤使用虛假的或者欺騙性、誤導性的語言、文字、圖片、計量單位等標價方式,誘導消費者消費的;
㈥謊稱銷售價格低于其他經營者的銷售價格,誘導消費者消費的;
㈦虛構原價、降價原因或者虛假優惠折扣,誘導消費者消費的;
㈧銷售商品和提供服務帶有價格附加條件時,不標示或者含糊標示附加條件的;
㈨銷售商品和提供服務前有價格承諾,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
㈩其他不正當價格行為。
第十三條 賓館酒店經營者應當根據經營條件建立內部價格管理制度,明確價格管理責任人,配備專(兼)職物價員,準確記錄商品和服務的經營成本和價格變動情況。
第十四條 賓館酒店經營者應當自覺接受價格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如實提供監督檢查所需的資料。
第十五條 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建立企業價格信用信息管理制度,記錄并適時公開賓館酒店經營者價格信用和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信息,促進經營者依法誠信經營。賓館酒店有價格違法行為的,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舉報。
第十六條 賓館酒店經營者違反本規范的,由價格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關于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的規定》、《禁止價格欺詐行為的規定》和《蘇州市市場價格行為監督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予以處罰。
第十七條 本規范由蘇州市物價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規范自2017年1月1日起試行,試行期兩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