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頤酒店事件男子受審 受害女子被誤認為競爭對手
新聞來源:宏輝智通 發布日期:2016-11-01 瀏覽次數:2119
拖拽事件的惡劣行為對于整個社會來講,不是一個常態,具有偶發性的,不比過分緊張,同時也要增強自我的安全防范意識。
10月28日上午,和頤酒店陌生男子拖拽女子事件有了最新進展,男子李某某上午在朝陽法院受審,據了解,此案因涉及隱私不公開開庭。庭后,朝陽檢察院檢察官劉葉青就此案接受了記者的采訪。
據劉葉青檢察官介紹,今天上午的庭審持續了半個小時,法院根據起訴書指控的內容,以及被告人李某某的認罪態度和供述的情況、在案證據等等,適用了簡易程序審理。
“在此案審理的過程中,包括公安機關、檢察院、法院在審理的過程,李某某都是認罪的,而且他的認罪態度特別好。”劉葉青檢察官說,因此,綜合在案證據,李某某認罪態度等多種因素,公訴機關對李某某建議量刑在1年至3年。
針對于公眾關注的系列問題,承辦此案的檢察官劉葉青也做了簡單的回應。
問:事發當時,到底是一個怎樣的過程?
劉葉青:根據提審李某某以及今日李某某的庭審供述,我們了解到,李某實際上是一個專門在酒店周圍發招嫖小卡片,介紹他人賣淫,并以此為生的社會人員。有招嫖需求的房客,如果撥打小卡片上的電話,李某某就會介紹自己認識的賣淫女前去賣淫,然后從嫖資中抽取一定的提成,也正因如此,李某某經常通過一些比如蹭卡的手段進入到酒店內部。
當李某以這種方式進入和頤酒店內時,他發現視頻中的女子在找房卡進入房間,但始終沒有找到,于是李某某便認為該女子是跟他從事相同職業的團伙。但他并不認識她,于是李某某向其大聲的詢問,“你叫什么?來干什么?”,而這時,女孩一害怕就更找不到房卡了,因此李某某本能地反應到她可能是“競爭對手”的人,出于一種排他心理,李某某對其進行了如視頻上顯示的拖拽行為。
問:起訴書內容為何沒有關于“和頤酒店”事件的指控,而只是以組織賣淫罪起訴?
劉葉青:大家對此案最直接的了解市,是看到了網上曝光的拖拽視頻,而最為一名公訴人,我們對這個案件最直接的了解,就是對案卷證據的審查。
通過審查,我們掌握并查明的事實是被告人李某某對受害當事女子彎彎有非常野蠻的拖拽行為。很多人會有疑問,為何李某某的行為不構成故意傷害罪或者尋釁滋事罪?我想解釋的是,我國《刑法》最基本的原則實際上就是罪刑法定,《刑法》規定,故意傷害罪的定罪規定是要有在案證據顯示受害人一方構成刑法意義上的輕傷后果,尋釁滋事中的隨意毆打他人也需要有1人輕傷或2人輕微傷的后果,或者持兇器隨意毆打他人的情節,才構成此罪。
因此,我們無法用刑法來評價拖拽這一行為本身。因為,現有證據無法證明李某某具有傷害該女子的故意或者蓄謀,亦無法證明該女子構成刑法意義上的輕傷后果。
而對于檢察院以介紹賣淫罪提起公訴,從法律上來講,拖拽行為和介紹賣淫是兩個獨立的行為和事實,但正是這個拖拽行為提供了線索,讓我們查找到了他真正構成犯罪的行為。
問:拖拽行為是否能夠成為介紹賣淫的加重情節?
劉葉青:罪刑法定,公訴機關在量刑時也是如此,我國《刑法》第359條對介紹他人賣淫罪的情節嚴重做出了列舉式的規定,而這些規定是不包含“和頤酒店拖拽事件”中所發生的事實及行為的。
問:李某某本人還有什么遺漏的罪行嗎?
劉葉青:能夠理解社會公眾對于此事件本身的關注,因為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不僅給當事人造成了身心創傷,也造成了一定的社會恐慌。對于此事件,網絡上也流傳出各種版本的猜測和懷疑。作為檢察官,從公訴人的角度來講,公安機關的民警對于案件的偵查也非常的細致,大家所能想到的犯罪的可能,偵查機關在工作中都考慮到了,并且做了大量的工作,如果有其他犯罪,或者大家理解的“更嚴重”的犯罪線索牽涉其中,偵查人員是不會漏查任何一個線索的。
李某某本身也只是一個20多歲的河南籍小伙,他此前沒有前科,但在“和頤酒店”事件案發之后,李某某因發放小卡片擾亂社會環境先被警方行政拘留,而后,在公安機關偵查的過程中發現了李某某的其他罪行,才轉為刑事案件的。
問:和頤酒店在此事件中暴露出管理上的漏洞,是否需要承擔法律責任?
劉葉青:和頤酒店在此事件中的的確確暴露出他們存在一些管理上的漏洞,對此,我相信,無論是司法機關還是工商單位等負有行政檢查職責的機關,亦或是行業協會等負有監督職責的機構,都會盡自己最大的努力,來對此事進行高度重視并處理,還公眾一個安全的社會環境,為人民的安全保駕護航。
其實關于這一點,我也看到了廣大網友總結出的各種安全秘籍、寶典等,總結的非常好,我也進行了學習。回到此案來講,介紹賣淫才是李某某真正觸碰法律底線的行為和事實,他拖拽這個女子的惡劣行為對于整個社會來講,不是一個常態,而是具有偶發性的,大家沒有必要因此事過分緊張,同時也要增強自我的安全防范意識,這不僅是對自己負責,也是對社會負責。